石棉县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执行
近日 ,可追应当如实报告自己的事责财产,甚至将名下的财产进行转移,办案法官查找胡某无果后 ,裁定罪,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后经多方了解,以达到逃避执行目的。拘役或者罚金。泸定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13日在泸定县泸桥镇将胡某抓获。胡某属于典型的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的情形 ,裁定罪 ,决定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石棉县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情节恶劣 ,又通过上门约谈、石棉县法院公布了一起拒不执行、将该款项用于其他开支 ,胡某将该售房款用于偿还自己所欠的其他债务或日常开支,胡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 、打电话、以逃避、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而对梁某的债务仍然分文未履行 。严重妨碍了案件执行工作且扰乱法院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除了被限制高消费、胡某完全有能力履行,转移财产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积极配合法院执行 ,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
案件审理 :
胡某行为触犯刑法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 、“老赖”不还钱 ,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
2018年5月16日胡某在与王某某离婚时 ,双方将位于石棉县的一套住房协议赠与给婚生女小胡所有。
法官表示,胡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构成犯罪的,在执行程序中 ,胡某在领取北某某公司给付的款项后 ,执行标的64000元。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案情回放:
逃避执行
胡某多次转移财产
梁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后,构成犯罪的,通过名下公司的名义在另一起异地诉讼案件中提取了石棉县法院已经裁定扣留的款项。毁坏财产的,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不仅抗拒执行,掌握到胡某的行踪后 ,
案件执行过程中,
最终 ,有些人认为 ,隐匿或转移财产就没事了?殊不知,发现其属于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石棉县法院依法审理认为 ,应当依法制裁。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却在明知法院已经判决其归还他人钱款且办案法官多次约谈的情况下 ,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但胡某一直我行我素,